109學年度收退費辦法

 

臺北市興福非營利幼兒園(委託財團法人三之三生命教育基金會辦理)

109學年度第二學期收退費辦法

*依據『臺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』辦理。幼兒園各學期起迄日,依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規定辦理*

.上學期教保服務期間自0801日起至 隔年0131日止,下學期教保服務期間自0201日起至0731止。

.幼兒中途入園者,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費基準日,並應依下列規定收費

()學費:

1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未逾學期三分之一入園者,收取全額費用。

2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三分之一,未逾學期三分之二入園者,收取三分之二費用。

3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三分之二入園者,收取三分之一費用。

() 雜費:按幼兒實際當月就讀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例收費。

() 代辦費(活動、午餐、點心費):按幼兒實際就讀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例收費。

() 材料費:材料費為一學期教材用品以一學期六個月收取費用。

() 代收費:依臺北巿幼兒團體保險辦法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等規定辦理。

109學年度

政府與家長共同分攤

每月繳交

課後留園費

一般家庭約3,500

每小時80

3胎以上子女約2,500

低收、中低收入家庭

免繳費用

.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園者,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

()幼兒於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中途入園、離園者,應依幼兒就讀日起算,按比例覈實收費、退費。

()代收費:依臺北巿幼兒團體保險辦法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等規定。

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,應發給退費證明單,並列出所退各項目及數額。

.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,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上課日五日以上者,依假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,退還請假期間之午餐費、點心費、活動費及交通費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。計算方式為:"月繳金額"÷"當月教保服務日數"×"應退費日數"×30%。(四捨五入至整數位)

.因法定傳染病、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原因強制停課,停課期間連續達上課日五日以上者,依停課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,退還停課期間之午餐費、點心費、活動費及交通費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。

.本園每學期末『環境整理與備課日』三天依規定辦理不予退費。

.國定假日、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日達五日(含例假日)以上,依放假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,事前扣除放假期間之午餐 費、點心費及交通費,其餘項目不予扣除或退費。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扣除或退費。

 

中華民國     109    年      12    月  1    日

 


臺北市興福非營利幼兒園(委託財團法人三之三生命教育基金會辦理)

109年第() 學期收退費辦法

*依據『臺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』辦理。幼兒園各學期起迄日,依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規定辦理*

.上學期教保服務期間自0801日起至 隔年0131日止,下學期教保服務期間自0201日起至0731止。

.幼兒中途入園者,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費基準日,並應依下列規定收費

()學費:

1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未逾學期三分之一入園者,收取全額費用。

2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三分之一,未逾學期三分之二入園者,收取三分之二費用。

3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三分之二入園者,收取三分之一費用。

() 雜費:按幼兒實際當月就讀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例收費。

() 代辦費(活動、午餐、點心費):按幼兒實際就讀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比例收費。

() 材料費:材料費為一學期教材用品以一學期六個月收取費用。

() 代收費:依臺北巿幼兒團體保險辦法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等規定辦理。

109學年度

政府與家長共同分攤

每月繳交

課後留園費

一般家庭約3,500

每小時80

3胎以上子女約2,500

低收、中低收入家庭

免繳費用

.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園者,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

()幼兒於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中途入園、離園者,應依幼兒就讀日起算,按比例覈實收費、退費。

()代收費:依臺北巿幼兒團體保險辦法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等規定。

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,應發給退費證明單,並列出所退各項目及數額。

.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,且請假日數連續達上課日五日以上者,依假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,退還請假期間之午餐費、點心費、活動費及交通費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。計算方式為:"月繳金額"÷"當月教保服務日數"×"應退費日數"×30%。(四捨五入至整數位)

.因法定傳染病、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原因強制停課,停課期間連續達上課日五日以上者,依停課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,退還停課期間之午餐費、點心費、活動費及交通費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。

.本園每學期末『環境整理與備課日』三天依規定辦理不予退費。

.國定假日、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日達五日(含例假日)以上,依放假日數與當月教保服務日數之比例,事前扣除放假期間之午餐 費、點心費及交通費,其餘項目不予扣除或退費。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扣除或退費。

 

中華民國     109    年      6     月  1    日